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公共 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甘肃矿区根治 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兰州新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 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 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甘肃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公共服务平 台建设运行,省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定了《甘肃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甘肃省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 年 12 月 23 日印发
甘肃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甘肃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行,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24 号)、《国务院根治拖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省级平台业务指引>的通知》(国治欠办发[2021]5 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425 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22]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公共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是本省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的信息化平台。各类用人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 30日内纳入平台统一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工期在三个月之内的,不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管理。
各级人社、发展改革、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过平台,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三条 平台对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等制度系统整合,推行农民工工资卡“一卡通”(陇明公卡),该卡“一人一卡”全省通用,农民工无需重复办卡,实现政府主管部门、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农民工、银行等各方信息互联互通互享。通过建立“三库一平台”对在建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等制度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管,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预警监测和统计分析,对失信行为公开曝光、实施联合惩戒,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第四条 平台采用“政府主导、企业投资、市场化运作”模式建设运行,政府部门牵头主导、企业投资建设运营、服务银行(平台建设运营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提供工资代发等金融服务,实现制度和要求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
平台牵头主导部门:甘肃省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平台建设运营单位:丝绸之路信息港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城市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
服务银行:丝绸之路信息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陇明公”一甘肃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合作协议》,本着市场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满足项目运作相关技术条件的服务银行。
第二章管理及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会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平台应用的培训,及时协调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在建工程项目在“陇明公”平台应纳尽纳工作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 )时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纳入“陇明公”平台进行监管,并将本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情况与人社部门实时信息共享。
第六条 人社部门,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将施工合同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新建 (扩建、改建)和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平台进行信息化、网格化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相关工程参建主体落实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等制度。
第七条 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及各市州中心支行配合人社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配合人社部门出台配套制
度,为各家服务银行工作推进提供政策保障;督促指导各银行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企业工资支付账户的查询等工作;对各有关部门推送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行政处罚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录入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等审批部门按照权限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人社部门通过平台推送的拖欠工资失信企业信息通过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推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预算及时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并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监管。
第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在建项目按本办法纳入平台管理,严格落实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等制度。
第十一条 丝绸之路信息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甘肃城市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严格按照《“陇明公”一甘肃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合作协议》,认真履行合作内容,严格履约权利义务,做好平台建设和运营,提供技术支撑和日常运维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服务银行负责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开立变更和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手续; 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有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为农民工办理“陇明公”专属工资卡,为企业提供工资代发服务,并按中标合同约定免除农民工工资卡相关费用和企业工资代发手续费(含跨行和异地发放);开通专线与平台数据端口对接,按照银行结算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陇明公专属联名卡账户协议约定,通过专线向平台提供工资专用账户余额、状态、流水及工资卡状态等相关业务信息,并将真实有效的业务回执数据反馈至平台 ; 严格按照《“陇明公”一甘肃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合作银行采购项目合作协议》履行有关义务。
第三章平台运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监督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上传至平台实施监管。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个月,人工费用的拨付日期应当提前工资支付日期至少 7 日。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 严格落实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等各项制度。有条件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管理系统,采用生物识别技术(面部识别)为主进行考勤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在平台完成注册,并及时将项目基本情况、农民工基本信息、考勤情况、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等信息上传平台
第十五条 服务银行选择。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选择平台服务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代发业务,农民工工资卡由农民工本人保存,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十六条 工资保证金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22]6 号)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及时在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工资保证金监管有关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第十七条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在平台中录入,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企业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通过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和编制、支付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由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社部门配合,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落实。
第十八条 农民工工资邃袒槐遂稽庸婉岭鹊曜虏烫棕睬账户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425 号)规定,在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并在平台及时录入相关信息。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有关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
第十九条 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支付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将发放明细和回执数据推送至“陇明公”平台由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陇明公”专属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陇明公”专属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
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监管有关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
第二十条 预警动态管理。将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保证金存储、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月度考勤统计、工资及时支付等情况在系统中进行预警管理,丝绸之路信息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甘肃城市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对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推送预警信息,各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进行分解,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甘肃省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案件处置。各地要加快“甘肃省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接收线索分类核实处置,建立线索办理专人负责和线索办理定期报制度,在办案流程上形成案件线索从产生到结案的闭环管理。减少“甘肃省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黄色预警、红色预警的触发频次,如有发生,在最短时间内消除。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第二十二条 预警处置。各地要按照《甘肃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公共服务平台(陇明公)预警信息处置暂行办法》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分析、预警管理,根据不同种类和不蹇塾妇扭忏竞稗对既霈找匀挪舰醉驶肩贬盗宣谒技丈瞪贬斗实行红、黄、蓝三级预警。对发生的预警信息,各地人社及住建、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联合处置,紧盯时间节点,按照预警情况分别进行处置,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问题、消除隐患第二十三条 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未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拖欠工程款垫资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监管平台及时曝光。
第四章 评估和退出
第二十四条丝绸之路信息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甘肃城市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的运维服务未达到政府监管部门的使用要求,省人社厅约谈公司负责人,并监督限期整改到位;省人社厅每年对“陇明公”平台日常运维、培训服务、宣传推广、应用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估,当其不具备平台日常运维服务能力时,省人社厅根据双方合作协议条款约定解除合作。
第二十五条 各服务银行省级分行(总行)要严格按照平台合作协议签订的服务承诺督促各分支机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如服务银行在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工资的代发预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情形的,未履行合作协议签订服务承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整改: 拒不整改的,取消平台服务资格。
(一)退出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退出平台服务:
1.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工资支付数据的;
2.未履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账户监管职责,导致专用账户资金被挪用、套取的;
3.未遵守平台合作协议向企业收取跨行和异地支付工资手续费.向农民工收取“陇明公”专属联名卡人民币小额存款账户管理费、年费、工本费、ATM 和柜面取现、转账汇款手续费(包括本行和跨行)、短信提醒服务费、发放工资手续费,违反平台合作协议中服务承诺内容的;
4.未实现线上代发工资,未开通专线与平台数据端口对接,不能通过专线向平台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状态、流水及工资卡状态等相关业务信息并将真实有效的业务回执数据反馈至平台的;
5.未遵守平台合作协议支付平台建设运营单位服务费用的:6. 在农民工工资代发企业满意度调查中连续三次评价不合格的。
(二)退出流程
1.退出的服务银行,应自收到退出告知通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与平台建设运营单位解除合作协议。
2.已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工程建设项目未完工的,服务银行应仍按原合作协议规定履行代发农民工工资职责,并将相关数据及时传送至平台直至工程建设项目完工为止,待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由服务银行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规定办理销户业务;已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工程建设项目已完工的,在农民工工资代发数据上传完整后由服务银行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规定办理销户业务;退出的服务银行不得为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业务。
3.退出的服务银行之前办理的“陇明公”专属联名卡由平台建设运营单位统一解绑,其他平台服务银行为农民工重新办理“陇明公”专属联名卡,并在平台进行“一人一卡”绑定
4.服务银行退出后,甘肃省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及各市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各级根治拖欠农民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服务银行和其他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 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 年 1月 1日起施行。
甘肃省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 年 12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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